
汉寿融媒3月18日讯(通讯员:周 琪)为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,强化其警示教育和震慑作用,有效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,达到“查处一个、震慑一批、教育一片”的目的,努力实现政治效果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。
现将汉寿县交通运输局办理的两起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开:
刘某驾驶湘JDA1728小型轿车从事网约车非法营运案
【基本案情】2026年3月5日,刘某驾驶的湘JDA1728小型轿车未取得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》,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,违反了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》第十三条的规定。
【法律依据及处罚】依据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》第三十四条“违反本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予以警告,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
(一)未取得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》的,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,000元以上、30,000元以下罚款;
(二)未取得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》的,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、10,000元以下的罚款;
(三)未取得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》的,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、2000元以下罚款。
汉寿县交通运输局责令驾驶员刘某,立即停止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,并于2026年3月5日对驾驶员刘某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。
李某驾驶湘JD12080小型轿车从事网约车非法营运案
【基本案情】2026年3月17日,李某驾驶的湘JD12080小型轿车未取得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》,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,违反了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》第十三条的规定。
【法律依据及处罚】依据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》第三十四条“违反本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予以警告,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
(一)未取得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》的,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,000元以上、30,000元以下罚款;
(二)未取得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》的,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,000元以下的罚款;
(三)未取得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》的,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。
汉寿县交通运输局责令驾驶员李某,立即停止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,并于2026年3月17日对驾驶员李某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。
汉寿县交通运输局
一审 伍 宏
二审 刘晓燕
三审 张智峰
责编:伍 宏
来源:汉寿县交通运输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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